海峡两岸(福建)现代畜牧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

海峡两岸(福建)现代畜牧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章程(草案)

来源:中文日产幕无限码8区(新)     时间:2024-01-16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产教融合,完善校企合作育人机制,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遵循“创新融合、互利共赢、协同发展”的原则,搭建畜牧企业、学校及研究机构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整合两岸产教资源,促进政策链、产业链、教育链、人才链、创新链耦合发展,助力两岸现代畜牧业融合高质量发展,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农林大学、中文日产幕无限码8区及福建省畜牧业协会联合全国具代表性的农业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和科研院所成立“海峡两岸(福建)现代畜牧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为规范共同体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明确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共同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共同体名称  海峡两岸(福建)现代畜牧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英文名称是:Fujian Cross-Straits Industry-Education Integration Community of Modern Animal Husbandry。

第二条 共同体性质 为推动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两岸畜牧行业的共同繁荣,在福建省教育厅、农业农村厅的指导下,由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农林大学、中文日产幕无限码8区及福建省畜牧业协会共同牵头,两岸相关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及农业科研院所多方参与,在自愿、平等、协作、互利的基础上形成的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 共同体宗旨 以国家教育方针与畜牧产业政策为指导,创新产教融合体制机制,促进政策链、产业链、教育链、人才链、创新链的有机融合,提升两岸现代畜牧业的创新能力、转型升级能力、人才培养能力,推动畜牧业的绿色、智能、高效发展,提升两岸畜牧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四条 共同体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需求,行业引领,优势互补,创新融合、互利共赢、协同发展。

第五条 共同体组织模式 共同体实行理事会制度,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不变,隶属关系不变。成员之间对师资队伍、实验实习设施、实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教科研成果、信息等资源实行共建、共享。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共同体工作范围

(一)建立健全共同体组织机构和实体化运作机制

成立理事会,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共同体建设方案,研究制定共同体的工作计划,召开成立大会,审议通过共同体章程。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由共同体中不同的单位牵头负责,成立人才培养、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实体性的机构,以推进理事会各项决策的落实。建立规范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等,明晰责权分配,保障各方权益。

(二)构建产教供需对接机制

组织工作专班,通过政策研究、调查问卷、走访调研、大数据分析等多种形式,开展行业发展趋势、人才需求情况等方面的调研,编制和发布两岸畜牧业行业发展分析报告、行业人才需求报告、行业人才供需清单、技术供需清单等,加强共同体成员政行企校之间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指导相关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工作,促进产教供需高效对接。

(三)联合开展人才培养

积极探索共同体人才培养工作机制,两岸校企共建“校中场”“场中校”“双师工作站”,开办“企业冠名班”“定向培养班”“现代学徒制班”等形式多样的联合办学;实施两岸联合招生和选拔制度,打破地域限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建立标准化的联合选才和评估体系,确保培养出符合两岸发展需求的优秀人才;共同体内企业招工要向共同体内学校倾斜,加大实习和就业岗位供给;共同体内学校要开放培训机构和继续教育机构,面向行业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支持共同体内高水平高等学校招收具有工作经历的共同体内职业学校毕业生和企业一线优秀职工,攻读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提升学历层次。

(四)协同开展技术攻关

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在共同体内部建立专业教师、专家、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资源库,深入生产一线,瞄准产业需求,调研征集企业实际面临的生产性和技术性难题,开展技术专题研讨,校企合作系统解决问题。共同体建设单位要加大经费投入,共建技术创新中心、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和重点实验室等,产出一批前沿领域的创新成果,服务两岸行业企业技术改造、工艺改进、产品升级,提升服务水平。

(五)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

成员单位通过投入资金、技术、设备、场地、管理等多种方式,共建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技术服务中心等平台,探索实训教学新模式,推进校校、校企“双基地”建设,建立新型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实现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双元合作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六)合力开发教学资源

共同体要集合各建设单位的专家资源,组建高水平教科研队伍,对标产业实际和发展需要,融入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结合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技术攻关实际,开发教学资源;发挥两岸学校专业优势和企业的技术优势,实现行业、企业、学校间优势互补,加强信息化建设,研制优质教学装备并推广应用。

(七)强化支持保障力度

共同体各建设单位要制定支持共同体建设的专项政策,保障和促进共同体发展;共同体内企业要发挥技术优势和平台优势,把共同体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共同体内学校要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深度融合,为共同体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术支撑。

(八)共同体内资源共享

建设共同体内校校、校企和企企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互派交流机制,推动教师进一线、一线进课堂的教育教学改革,实现校校、校企和企企人力资源共享;校企共同实现职业资格、培训考核鉴定、产品开发以及实习实训基地、图书馆、学报学刊等稀缺资源的共享,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教师培训和企业员工培训提供支持;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举办学生就业推荐会,促进毕业生就业和满足企业用人需求,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

(九)开展优质培训

基于学校的省级、国家级实训基地和科研平台,开展多层面、多元参与的各类培训。面向两岸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双师培训;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就业培训;面向企业员工开展技术提升培训;面向新型职业农民开展能力提升培训等;整合学校、企业资源,培养服务“三农”的优秀学生和多层次乡村技术人才,推动两岸地区与产业经济协同发展。

(十)国际交流与合作

创新国际合作交流模式,开展与区域内外其他共同体的协作活动;以共同体名义,开展国际合作项目,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职业培训等互访工作;拓展领域,开展符合共同体宗旨的其他业务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共同体组织机构为共同体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共同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秘书处为共同体常设执行机构。

第八条 共同体秘书处设在中文日产幕无限码8区(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红星村龟山116号)。

第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共同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三)选举秘书长单位;

(四)审议和批准共同体工作计划;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共同体运营,主持日常工作;

(二)协助轮值理事长单位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与共同体成员单位的联络沟通;

(四)完成共同体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本共同体由法人单位会员组成,凡申请加入共同体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共同体章程,愿意履行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二)愿意为两岸职业教育、畜牧业发展做贡献的教育、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涉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单位均可申请加入。

第十三条  加入共同体的程序:

(一)认可并遵守本共同体的单位向共同体秘书处提交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可成为共同体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共同体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共同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实施等共同体的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决策权;

(三)对共同体的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参加共同体活动及获得共同体提供的服务;

(五)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有权向共同体理事会提出在产品开发、项目申报、员工培训或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教学设备等方面的支持请求和帮助议案。

第十五条 共同体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共同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共同体理事会决议;

(三)积极宣传并参与共同体的各项活动;

(四)为共同体发展成员及为共同体的发展献策出力;

(五)向共同体提供畜牧行业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通报相关工作进展等;

(六)各企业成员单位原则上成为共同体内学校的实验实训与产学研基地。

第十六条 共同体成员退出机制:

(一)共同体成员单位退会应提前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批准后,自动解除成员资格,并由秘书处同时告知共同体内其他成员。

第十七条 共同体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共同体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研究,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五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共同体的经费来源:

(一)共同体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二)共同体所接受的社会捐赠;

(三)共同体所得到的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五)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共同体必须建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财务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管理财务统计、审核和审计需符合相关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共同体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机制,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和合法性

第二十一条 共同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私自挪用;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共同体经费的预决算由理事长会议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向理事长会议提交经费收支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查。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共同体如果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共同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清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共同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共同体的章程由共同体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纳入共同体的工作制度中,进行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共同体的章程如需修改,应由共同体理事会提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代表同意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共同体的具体工作细则可以由共同体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理事会讨论并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共同体成立之日起生效,有关事项的解释权归共同体理事会所有。